溫州樂清一名年僅4歲的小男孩,被以5萬元的價格“送”人,“出售”他的竟然是其親生母親謝某。這聽起來有些讓人匪夷所思?墒聦嵣希瑸榱“賣”個好價錢,謝某還與買主討價還價。日前,樂清法院一審以拐場兒童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000元。謝某為何要做出如此極端行為,最后又是如何案發(fā)?
謝某,樂清虹橋鎮(zhèn)人,38歲。在與丈夫陳某結婚前,雙方均曾有過一段婚姻,而且也都有過一個孩子。2011年11月,他們又生下了小陳。
謝某說,陳某平時不干事,還經(jīng)常打她,家庭貧困,三個小孩養(yǎng)不起,于是便萌生將小陳送人的想法。她也將這個想法告訴陳某,陳某不同意。但謝某并未放棄這一念頭。
去年3月份的一天,謝某回娘家時,向鄰居阿香訴苦,“要是有家庭條件好的人家,我想把孩子送人,興許能拿幾萬元”。
68歲的阿香把這事記在心里了,她去找了同村的阿花,阿花以前當過媒人,市場信息非常靈通。兩個人都覺得,把孩子介紹給有錢的人家當兒子,自己是在做好事。
阿花又找了自己親戚,親戚又找了朋友,終于,他們打聽到,有一戶人家愿意收養(yǎng)孩子,家庭條件很好,便把這消息告訴謝某。對方最先出價2萬元要求收養(yǎng),謝某不同意。經(jīng)過討價還價,最終收養(yǎng)人出6萬元,謝某得到5萬元,幾個介紹人留下1萬元平分。3月26日,謝某將孩子抱給中間人交給收養(yǎng)人。
3月26日22時許,孩子父親陳某下班回到家,發(fā)現(xiàn)孩子不在家,以為謝某抱出去玩了,也沒有太在意,便管自己睡了。次日,還沒有看到孩子,陳某便問謝某,謝某說孩子已經(jīng)送給別人了。兩人大吵了一頓,謝某收拾東西離家出走了。
在反復尋找孩子下落未果后,陳某向虹橋派出所報案。同年4月17日下午,謝某得知警方在調(diào)查后,和介紹人前往收養(yǎng)人處,把收下的錢退回,將小陳抱回。
樂清法院審理認為,謝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鑒于謝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的孩子已被主動尋回,予以從輕處罰。最終作出如上判決。
本文來源:溫州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