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小明(化名)和小紅(化名)結婚;楹蟛坏5個月,小紅就產下一名男嬰。這沒有給一家人帶來喜悅,反而導致這個家庭破裂。2014年11月12日,小明將小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并要求小紅賠償精神損害金15萬元,同時負責償還婚姻存續(xù)期間全部用于小紅個人所需的銀行貸款2萬元。近日,溫州蒼南縣法院審結這起案件,判決準予離婚,由小紅支付小明精神損害賠償金12000元。
認識一個多月后,兩人訂婚、結婚
小明起訴稱,他和小紅是相親認識的,認識一個多月后,感覺可以,兩人就在2013年1月19日訂婚,小紅向他要去聘金94000元。2013年1月22日,兩人登記結婚,并于2013年2月12日舉辦婚禮,開始共同生活。
小明稱,婚前雙方缺乏了解,婚后也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小紅大部分時間都在娘家,只有約三分之一時間在他家生活。
小明指出,讓他憤怒的是,小紅居然隱瞞婚前已懷有他人孩子的事實。
小明稱,兩人是2013年12月2日認識的,訂婚時,小紅告訴他自己懷孕了,他很高興。在小紅的催促下,兩家就抓緊把婚事辦了。2013年6月11日,小紅生下一個男孩,小明非常開心。但到了次月,小明在醫(yī)院辦理出生醫(yī)學證明時,無意中發(fā)現(xiàn)孩子的孕周為39周,才恍然大悟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
小明稱,為準備小孩出生的費用,2013年6月5日,他向銀行貸款2萬元,其中1萬元用于生育之用,另外1萬元由小紅父母拿去建房。
小明認為,現(xiàn)在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
女方稱,訂婚前已告訴男方可能懷孕的事
接到小明的訴狀后,小紅很氣憤。
小紅稱,小明的起訴有不少不實之處。按民間習俗,彩禮是小明贈與的,并非小紅索取,而且沒有94000元那么多。小明贈與的聘金、彩禮已全部用于購置結婚用品,小紅還禮給小明1條價值2萬元的金項鏈和衣物等,倒貼了3萬余元。孩子出生后,小明對小紅非常冷漠,又在經濟上限制小紅開支,她在征得小明及其家人同意后,無奈外出打工,這些全是小明的過錯造成。
小紅指出,雙方訂婚前,她就明確告訴小明,因她醉酒后遭人奸污,可能已經懷孕,等引產或打胎后再訂婚。但不知小明出于什么考慮,同意讓孩子出生。
小紅稱,她當時曾提出,如果一定要結婚的話,以后就不能反悔。小明當時表示絕不反悔,因此雙方訂婚后就登記結婚。孩子出生后,小紅父母主動承擔了孩子的全部費用,孩子也一直生活在小紅的娘家,由小紅父母撫養(yǎng)至今,沒有花小明一分錢。
小紅認為,小明訴求精神損害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雙方在訂婚及結婚時,她的身孕已非常明顯,小明及其家人都沒有異議。自始至終,小明都同意她將孩子生下。孩子出生后,小明精神狀態(tài)一直與往常一樣平靜,并無異常。相反,小明當初阻止小紅中止妊娠,現(xiàn)在又翻臉不認,致小紅受到二次傷害,小明應賠償她精神損害。
小紅稱,小明從未向她提及貸款事宜,如有貸款也是他個人債務,沒有用于她及父母、孩子。
因此,小紅認為,小明明知她受害而懷孕,又阻止她中止妊娠,讓她將孩子生下,如今又翻臉不認,深深傷害了她。小紅表示不同意離婚,如果小明堅持離婚,小紅要求法院判決小明賠償她生孩子的費用及撫養(yǎng)費和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支付陪嫁物品3萬元,交還孩子的出生醫(yī)學證明和準生證,并駁回小明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女方的說法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紅隱瞞懷有他人孩子的事實,并于婚后生育非小明親生的孩子,為此小明起訴離婚,應視為夫妻感情破裂。這些行為必定給小明造成一定的精神傷害,所以小明要求小紅賠償精神損害,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
小紅稱已將懷孕的事實明確告訴小明,是小明阻止她中止妊娠并同意她將孩子生下,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也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準予小明和小紅離婚,并綜合小紅的主觀過錯、經濟現(xiàn)狀、對小明的傷害程度及當?shù)厣钏降纫蛩,酌情確定由小紅支付小明精神損害賠償金12000元。2萬元債務因涉及他人權益,本案中不作處理。小紅要求小明支付精神撫慰金、生育費用及撫養(yǎng)費等訴求,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采納。
律師告訴你
浙江越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市律師協(xié)會婦女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詹海霞
小明如果愿意接受這一事實 小孩出生后他就負有撫養(yǎng)義務
本案中,小紅是否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焦點在于,結婚時小明是否知道小紅懷有他人孩子這一事實。
如果小明知道小紅懷有他人孩子并愿意與她結婚,說明小明愿意接受這一事實,那么小孩出生后小明就是法律意義上的父親,對孩子負有撫養(yǎng)義務,亦無權要求小紅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小紅未告知小明自己懷有他人孩子,小明也不知道小紅懷有他人孩子而與她結婚,婚后小明發(fā)現(xiàn)小紅所生育的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小明有權要求小紅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通常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小紅對婚前懷有他人孩子已告知小明一事負有舉證責任。當然,懷孕一事非同一般事宜可隨意隱瞞,人的體型變化通常用肉眼能夠判斷,除非小紅本身體型偏胖,肉眼難以識別。法院可以結合客觀事實作出判斷與認定。
對于雙方所述的其他損失,要結合具體證據(jù)認定此筆債務是否存在,或是屬夫妻共同債務,或是屬個人債務。
(以上為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本文來源:溫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