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女性敢不敢懷孕#最近上了熱搜,話題真的太真實了,女性在職場真的太艱難了[失望]
職場女性孕期受哪些法律保護?享有哪些權利呢?!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限制生育或者縮減產假等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其晉級、予以辭退、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除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其勞動時間;
(二)實行勞動定額的,適當減少其勞動量;
(三)根據醫(yī)療機構的證明,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四)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于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五)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三條 女職工有流產先兆、習慣性流產史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醫(yī)療機構證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適當安排。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再增加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前檢查、生育或者流產產生的醫(y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六條 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產假天數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生育津貼計發(fā)標準高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差額部分;低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女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
第十七條 失業(yè)婦女在領取失業(yè)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生育的,可以向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勞動就業(yè)服務機構申請領取相當于本人3個月失業(yè)保險金的生育補助。
未就業(yè)婦女的配偶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未就業(yè)婦女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生育醫(yī)療費用待遇。
第十八條 女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jié)育器、皮下埋植術、絕育及復通等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一定的假期。計劃生育手術的醫(yī)療費用及休假期間生育津貼的支付,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保護:
(一)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于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增加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
(二)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三)實行勞動定額的,適當減少其勞動量;
(四)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二十條 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置女職工衛(wèi)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女職工人數較多且存在用廁困難的,應當適當增加廁所數量或者提高女廁位的比例。
來源:杭州市人力社保局
——————其他相關法律規(guī)定(各地實際情況不同)————————
一、產假工資享受標準?
關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于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y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三期”內可降工資嗎?
1988年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規(guī)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規(guī)定的是不能降低“基本工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將“基本工資”外的其他工資降低,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
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對此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明確不得降低工資,不再是“基本工資”。
三、女職工在“三期”內,用人單位可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嗎?
關于終止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三期”內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女職工不同意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應當延至哺乳期滿。
四、女職工在“三期”內,用人單位可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嗎?
關于解除合同:
(1)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即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懷孕、產假、哺乳”;
(2)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以女職工醫(yī)療期滿不能從事工作、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或經濟性裁員等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
五、女職工在“三期”內,用人單位可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嗎?
如果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雖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也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成,拒不改正的;
5、有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之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懷孕女職工有要求調換適合孕婦工作的權利
婦女懷孕后,有些崗位就不再適合從事。
例如懷孕后期,不適合繼續(xù)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時間模式;
從事活動強度較大的或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就需要調整為相對較輕松,強度不過大的工作崗位;
對從事有可能影響胎兒發(fā)育的直接接觸油漆、化工等的工作崗位,更要予以調換,各用人單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給孕婦職工調換工作,以適合孕婦的生理要求。
七、懷孕女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
對懷孕女職工的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用人單位要提供方便,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八、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權
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算作勞動時間。
懷孕的婦女由于種種原因終止妊娠,享有終止妊娠后的休息權。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應當根據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
九、懷孕女職工,這些假可以請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fā)工資標準的八成發(fā)。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fā),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fā)。
保胎假:醫(yī)生證明,按病假待遇。
整理自微博號:重慶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