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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力出眾,有一門拿得出手的特長。那么,在離婚糾紛中,那些超出了義務教育外的興趣班教育費用可以納入撫養(yǎng)費,要求對方支付嗎?近日,重慶市三中法院便審理了一起這樣的糾紛。 離婚了,女方帶娃生活,先后為孩子報了十余個興趣班 經過了甜蜜的愛情期,武隆的王女士與楊先生走進了婚姻的殿堂;楹蟛痪,他們有了一個乖巧的女兒,取名洋洋。原本孩子的到來,能讓這個家有更多的幸福,沒想兩人卻因各種瑣事產生隔閡,也讓這段愛情走到了盡頭。2017年下半年,兩人決定結束這段婚姻。根據(jù)《離婚協(xié)議》約定:洋洋由楊先生撫養(yǎng),因上學的問題,暫時隨王女士生活,楊先生承擔孩子撫養(yǎng)費。 隨后,洋洋便跟隨母親在中心城區(qū)居住、讀書。在此期間,王女士先后為洋洋報名參加了書法、攀巖、鋼琴、美術、跳舞、語言、走秀、芭蕾、手工、播音等多個興趣班。 王女士給洋洋報班的事宜,都是通過微信告知楊先生,但均未得到楊先生肯定性答復。自從離婚后,楊先生也采用現(xiàn)金支付、微信轉賬等方式,陸續(xù)向王女士支付女兒的撫養(yǎng)費至2020年7月,之后再未支付。 為此,王女士將楊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楊先生支付孩子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生活費、保險費、課外培訓費等等,共計17萬余元。其中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的消費費用有7.6萬余元。 轉自上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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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興趣班費用系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撫養(yǎng)費支付的數(shù)額應當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撫養(yǎng)費并非是子女花費的所有費用。結合當?shù)匚飪r水平,王女士主張楊先生支付洋洋撫養(yǎng)費中,有一年多時間,其平均每月費用已超過撫養(yǎng)費承擔的合理性,且王女士所舉示的消費明細不能直接證明該項消費系洋洋所用。 截止到去年12月,洋洋仍跟隨王女士在重慶中心城區(qū)居住、讀書,法院結合楊先生已陸續(xù)支付的孩子撫養(yǎng)費情況,遂酌情判決楊先生向原告支付相應的撫養(yǎng)費,共計4.25萬元。駁回王女士的其余訴訟請求。 拿到判決后,王女士不服,向重慶市三中法院提起了上訴。案件審理中,楊先生表示,王女士為洋洋報的課外培訓班,并未征得他的同意,系自作主張的決定。而且,他曾多次通過現(xiàn)金方式支付撫養(yǎng)費,也已繳納了孩子的學費,完成了約定的支付撫養(yǎng)費的義務。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訴請楊先生支付洋洋參加興趣班的費用,系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在楊先生未明確表示愿意負擔此費用時,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在審理后,駁回了王女士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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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女方要求興趣班的費用,為啥未獲支持? 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的教育費的范圍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學的教育費用,包括學費、書本費及孩子必須接受的教育項目的相關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如補習班、興趣班的費用及擇校費等,往往不被計算在教育費的范疇,由未成年人父母協(xié)商確定。 本案中,王女士與楊先生的矛盾分歧在于應由誰支付孩子參加興趣班的培訓費用。對此,雙方均陳述在二人離婚時,孩子尚未參加興趣培訓班。 王女士為提升洋洋的綜合素質,陸續(xù)讓孩子參加了十余個興趣班,期間雖將此事通過微信告知楊先生,但未獲楊先生肯定性答復。因上述參加興趣班的費用,系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在楊先生未明確表示愿意負擔此費用的情況下,王女士要求楊先生負擔此費用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最終未獲人民法院支持。 律師解讀: 離婚后什么情況下,興趣班的費用可要求雙方一起承擔? 重慶公孝律師事務所郝翠芳律師表示,如撫養(yǎng)費約定了具體數(shù)額,那么未撫養(yǎng)孩子的一方支付的撫養(yǎng)費就包含了當?shù)匾话憬逃龢藴实慕逃M和醫(yī)療費。教育費用超出協(xié)議約定的數(shù)額的,原則上講,報班的一方應事先與另一方協(xié)商。如對方同意,費用可以分攤;但如果興趣班的學費昂貴、遠超當?shù)匾话憬逃龢藴寿M用的,該部分超過當?shù)匾话憬逃龢藴实馁M用需要由作出報班決定的一方自行承擔。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yǎng)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yǎng)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撫養(yǎng)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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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說給不給的問題,你和老公離婚的事,報復在小孩身上啊,這個孩子在她手里,作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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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趣班可以報,太多沒必要。法院判孩子撫養(yǎng)費都是按照基本的義務教育和基本的吃穿住行的,如果家長不負責任,這對離婚的孩子不公平,應該按照父母收入的比例支付和投用孩子的撫養(yǎng)教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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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女的太會花錢了,很多輔導班沒有必要,孩子也學不過來。難怪要離婚的,老公也不是印鈔機啊,外面的輔導班多貴啊,還天天的打電話要續(xù)費,我都是直接拉黑不理他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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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離婚孩子就不上興趣班了嗎?我也離婚了,孩子四五個興趣班,一年差不多4萬,幼兒園一年7000……一年光學習就是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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