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生子是否犯法?
是具體情況而定。說到婚內出軌,首先想到的就是重婚罪,我國《刑法》第258條規(guī)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定為重婚罪。但就實際中來說,重婚罪的構成條件簡單易懂但認定較為艱難。下面我們一一說明:
(1)明知他人有配偶,這一點是指要在訴訟中確切的證明行為人知道對方有配偶,且進行舉證;
(2)以夫妻關系同居或者結婚,這一點也就是說單純的同居算不上重婚,還需要是以夫妻關系同居才可。但現(xiàn)實中,這一點的證明較為艱難。
以上是根據(jù)《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總結出來的看起來簡單,但是證據(jù)難以固定和取得的重婚罪的相關點,但若是出軌并生了孩子了,孩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充當“證據(jù)”,故在認定上有了一定的依據(jù),但如果對方說是一夜情生子,若屬實,則不會觸犯重婚罪。
就我國社會情況而言,對出軌的懲罰更多的停留在道德層面,關于刑事處罰,就如上所言有一重婚罪約束,但是更多的,是無法構成刑事犯罪的。若出軌生子,有了合理的證據(jù)鏈證明其出軌了,那么其可能構成重婚罪,將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故婚內出軌生子,是否違法,還得看證據(jù),若能證明其與他人以同居名義生活,則構成重婚罪,即違法且犯罪。若其不滿足重婚罪的構成條件,那么其很大程度上是受到道德的譴責,可能會認定為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原則,但不會構成刑事犯罪,即輕微違法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