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根據(jù)什么標準確定呢?
第一,加害人過錯程度。
第二,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
第三,具體的侵權情節(jié)。
第四,其他相關因素
相關法律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內容的規(guī)定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jù)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為一項新的婚姻法律制度,是我國婚姻法的一大進步,它全面地保障了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實現(xiàn)法律的公平與公正,也將為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fā)揮重要作用,并與其他婚姻法律制度的有利結合,能使我國婚姻家庭法律體系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