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財產有處分權,一方要借錢給別人要取得另一方同意。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為借錢用于個人,比如借錢給父母買房,因為是夫妻之間借的錢,所以借錢的人不肯還。那么,離婚時雙方將產生爭議。
實際中,夫妻之間借錢,離婚時雙方因還錢產生糾紛的,要按以下處理:
首先,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系。夫妻之間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為個人使用,即為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協(xié)議有效的,離婚時一方要按協(xié)議履行還款義務。
其次,夫妻之間成立借貸關系,雙方因為還錢引起借貸糾紛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
未借貸的一方可以在離婚起訴書中要求對方及時返還借款,并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主張借款利息。
最后,因為出借的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未解除婚姻關系時無法分清彼此的具體數額,所以一方主張還錢的訴訟時效要從離婚時才開始起算。
當然,若是借貸方是以個人所有的財產出借的,應按照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處理,即有約還款期限的要在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時間向法院起訴,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從債權人要求還錢之日起兩年時間計算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