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贊過
-
人反對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公務員受處分要承擔哪些法律后果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guī)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并且沒有再發(fā)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解讀: 處分的法律后果,是指受處分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承受的法律規(guī)定的不利于自己的結果,主要是在晉升工資檔次、級別、職務上所受到的影響。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各種處分的法律后果分別是:受警告處分的,在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但可以晉升工資檔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僅不得晉升職務、級別,而且也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到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還應降低一定職務層次任職,并按照規(guī)定降低其級別;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并不得被再次錄用為公務員。公務員人事關系解除后,不再負有行使國家權力、執(zhí)行國家公務的責任,也不再享有公務員的各項權利,退出公務員系統(tǒng)。由于受到開除處分人員違紀的性質(zhì)嚴重,給機關造成的后果嚴重,為加強對公務員的教育和管理,維護紀律處分的嚴肅性,規(guī)定受到開除處分的人員不得再被錄用為公務員。 處分期間,是指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期限,也即處分的法律后果的影響期間。警告的處分期間為六個月;記過為十二個月;記大過為十八個月;降級、撤職為二十四個月。 解除處分后,受處分的公務員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其晉職、晉級和晉升工資檔次等方面的權利與未受處分公務員沒有任何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公務員,在解除處分后,并不被視為恢復其受處分前的級別或職務,今后的晉級、晉職應當在受處分后新確定的級別和職務的基礎上正常進行。這樣規(guī)定充分體現(xiàn)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既體現(xiàn)了懲戒的作用,又達到了教育、挽救和激勵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