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xiāng)建設(shè)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建議借鑒國外的成功經(jīng)驗,利用法律規(guī)范住房租賃市場,如可規(guī)定“合同期間不得漲房租”“每次房租上漲幅度不得超過3%”等條款,依法保護租房者的利益 事實上,“合同期間不得漲房租”、“不得強行中止合同”不過是對契約基本原則的老調(diào)重彈罷了,至于“每次房租上漲幅度不得超過3%”,既然連“限制CPI的漲幅”都那么不靠譜,莫非“房東的愛心”就更能靠得住,當(dāng)然也就更需要打上個問號。
不僅如此,漲不漲房租,房租漲多少,其實更多是房主的私事,既不需要向住建部請示、審批,更不必向住建部匯報;更何況,房子的租期其實相當(dāng)靈活多變,既有年租房,同樣也有月租房甚至日租房,所謂“每次漲幅禁超3%”,到了月租房和日租房房主那里,還真是要“沒事兒偷著樂”了?梢姡谧夥窟@個分散多變的私域市場上,房租多少,別人不僅“管不著”,也“管不了”。
一言以蔽之,作為房地產(chǎn)的衍生市場,房租其實不可避免要受到房價的左右與影響,假如放任房價漲30%,卻只許房租漲3%,就好像不管面粉價格上漲,卻只限制面包價格一樣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