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4日晚,杭州的王某將車子停在了小區(qū)地下車庫,便與朋友在家附近的烤魚店吃飯喝酒。因心情不好,王某喝得比平常更多些。喝完酒朋友將王某送回小區(qū)門口后便打車回了家,誰知王某并未回家,而是轉(zhuǎn)去了車庫。“我印象中是回家了,事實上我都不知道后面做了什么事情。”
23時許,醉酒的王某駕車經(jīng)過拱墅區(qū)石祥路長浜路口,遇到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正在該處設(shè)卡查酒駕。酒精檢測儀亮起了紅燈,顯示王某喝了酒,陳警官便走到車前,要求王某熄火下車接受進一步檢查?墒菦]想到,王某不僅沒有熄火,反而把車窗搖上,發(fā)動汽車。陳警官來不及躲閃,結(jié)果被王某頂在引擎蓋上沖倒了障礙物。
“快停車!”陳警官拍打著車窗連聲制止,王某不但不停,還加了速。為了不被卷入車下,陳警官只好抓緊汽車雨刮器。其他交警見狀趕忙驅(qū)車追趕。逃跑過程中,王某不顧引擎蓋上交警的安危,連闖幾個紅燈,甚至為了躲避追捕拐入非機動車道行駛。陳警官被頂在引擎蓋上整整4分鐘,直到王某暫時擺脫后方追趕的車輛才將車停下,陳警官趁機下了車。隨后王某繼續(xù)駕車逃跑,至同協(xié)路附近時開進了死胡同方被抓獲。在被完全控制之前,王某還用腳踢了實施抓捕的人員。
經(jīng)鑒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173.1mg/100ml,兩名警察腰背部、下肢等處均有不同程度受傷。王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后在查處過程中駕駛機動車沖撞民警、逃避執(zhí)法,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涉嫌襲警罪和危險駕駛罪,已于8月24日被拱墅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來源:拱墅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