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滿12周歲男孩殺害4歲半女童”一案有了新進展,根據(jù)湖北荊州公安縣公安局撤銷案件決定書:因男孩作案時不滿12周歲,無刑事責任能力,據(jù)刑訴法規(guī)定撤銷此案。女童父親對于撤案的結果,
表示在法律上理解,但情感上“太不甘心”,需要用一輩子來接受這個結果。根據(jù)女童父親的自述,該案的過程是,涉案男孩將其女兒頭朝下扔到茅坑屋里面的糞缸內,最終法醫(yī)鑒定女童為窒息死亡。做出該行為后,男孩掩飾現(xiàn)場,且面對女童家長的詢問兩次撒謊。在警方介入后,男孩自稱行為動機為兩人因玩具問題發(fā)生多次吵鬧。
鑒于警方撤案的理由是責任年齡不足,而非作案事實未發(fā)生,所以女童父親的自述有較高證明力,只不過由于已經撤案,具體案情無法通過更多偵查得以呈現(xiàn)。
應該說,在現(xiàn)行的刑法、刑訴法框架內,因男孩不滿12歲,即便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經下調過一波刑事責任年齡,將12-14歲區(qū)間的未成年人納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重傷的追究范圍,但在此案中依舊無法追究男孩的刑法責任。
當?shù)毓簿肿鞒龀钒柑幚,是罪刑法定的要求,即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刑事領域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未給不滿12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打下補丁,國家機關也就無法進一步跟進。
就這起個案而言,該案不得不停留在一個令人遺憾的階段,一位父親失去了女兒,而嫌疑人卻不用承擔任何刑法后果。據(jù)女童父親介紹,男孩目前在矯正學校,正在走正常的精神以及心理鑒定流程,具體需要多長時間暫時說不了。
梳理近年來發(fā)生的涉未成年人犯罪惡性案件,幾乎每次都會引發(fā)下調刑事責任年齡與建立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的呼吁。2020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吸收了部分輿論吁請,將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歲,但仍未就極端個案作出制度安排。
當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建立在諸多未成年人惡性犯罪被曝光的基礎上,其中尤為具有代表性的是大連未滿14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案。當時,男孩差2個月才滿14歲,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通過,最終男孩被送至遼寧省少管所,收容管教三年。
客觀來看,這種法律與現(xiàn)實的緊張關系的確在極端個案中導致了非正義的結果,從受害者家屬角度出發(fā),這是很難接受的。以至于這位4歲半女童的父親認為:這起案件中我希望我女兒是作案兇手,那么她除了未成年人必有得到法律保護同時也享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在這起案件中我想用受害方的權益換對方付出的代價,因為兩者之間實在是沒有對等可言。
在當前的法律設計中,同樣是未成年人,呈現(xiàn)出了作惡方受法律保護、受害方無從保護的困境。那么,比起失去一個孩子,倒不如“我”來成為那個作惡方。顯然,這不應該是法律設計所追求的結果。
值得立法者深思的是,如何對極端個案中的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出妥善安排。鑒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歲后,除了嚴格限定犯罪罪名、情節(jié)以及后果外,還規(guī)定了須經最高檢核準追訴的程序安排。
從立法技術上說,這一經最高檢察機關核準的設計完全可以適用到對極端個案的刑事責任的追究上。而之所以沒有建立一個類似“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恐怕還是立法者在法律是否要突破年齡限制對未成年人施以刑罰上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這背后或許既有法律的功能是為了懲戒還是預防的觀點爭鳴,也有未成年人更應受法律保護的法治倫理。
但是,無論何種觀點,都不應忽略復雜的社會現(xiàn)實,都不應忽略刑法保障人權的另一重功能是打擊犯罪。現(xiàn)實可能存在一個一般規(guī)則,但卻不存在一個對所有人都適用的規(guī)則。
嚴密的作案過程,殘忍的作案手段,縝密的掩飾計劃,均展現(xiàn)了作案男孩超出一般未成年人、甚至成年人的心智水平,而對非一般的案件,需要留出一道應對特殊情況的門。
這樣的案件不會是最后一起,唯有法律適應復雜現(xiàn)實,才能更好維護公平正義。此前報道:未滿12歲男孩殺害4歲半女童,最新:警方已撤案網傳4歲半女童被未滿12周歲男孩殺害,警方稱已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