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新聞
12月2日下午,備受關注的眼癌女童鳳雅家人訴陳嵐名譽侵權案宣判,判決陳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個人實名微博上持續(xù)置頂三十日發(fā)表對原告楊美芹(即女童王鳳雅母親)的道歉聲明;判決陳嵐賠償楊美芹精神損失費五千元。
雅雅和媽媽/資料圖
收到判決結果的陳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會上訴,“另外,我要起訴楊美芹歸還我捐贈的兩千元善款;同時,作為捐贈人,我要求她公開善款去向,她收到的總計4萬余元的捐贈善款,必須出具醫(yī)療費發(fā)票。”
2018年4月,在醫(yī)院時的雅雅和媽媽/資料圖
陳嵐告訴紅星新聞,“從判決書看,法庭也認定我絕大部分發(fā)言是為了挽救或幫助小鳳雅獲得治療,在正常的愛心和輿論監(jiān)督范圍之內。”陳嵐說,“法院認為有一句話稍有不當‘一個重男輕女的家庭,給兒子治療兔唇,不給女兒看病。愚昧惡毒,治得好病,也治不好命。’雖然這句話沒有指名道姓,也沒有涉及到王家,但法官認為這句話不當。”
但由于剛剛宣判,陳嵐本人沒有到庭,目前還沒有看到判決書,她說會在看到判決書后進行更進一步回應。
另外,本案中王鳳雅家屬的代理人施曉俊在庭審結束后接受采訪時稱,對這一判決結果比較滿意,目前當事人還沒有拿到判決書。
紅星新聞記者 沈杏怡 發(fā)自上海 藍婧
編輯 陳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