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十年,小玲小晨終于還是沒能守住他們的愛情。
2008年登記結婚,2019年協(xié)議離婚。原本以為是柴米油鹽磨滅了感情,沒想到,離婚一年后,小玲發(fā)現(xiàn)了小柔。
小玲發(fā)現(xiàn)在2018年,也就是說她和小晨還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小晨通過銀行向小柔轉賬近九十萬元,另外,小晨還曾幫小柔的信用卡還款一萬多元。
得知這一事實,小玲將小晨和小柔告上了法院。
法院審理過程中,小晨自述他的工作是銷售,經常接觸大量的人群,小柔是他在外面認識的“女朋友”。而小柔則認為,小晨所給的款項都是贈與,當時小晨隱瞞已婚狀況追求自己,自己并沒有答應與他交往,這些款項不應返還。
離婚后才發(fā)現(xiàn)離婚前丈夫私下贈與他人款項,這些錢能要回來嗎?
法官說: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特別約定的,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關系,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夫妻雙方應當協(xié)商一致,任何一方均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被告小晨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未經原告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將共同財產贈與被告小柔,該贈與應認定無效。
雖被告小晨與原告已離婚,對于原告小玲要求被告小柔向其全額返還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小晨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準許。也就是說,小柔要把小晨給她的錢全部退出來。
來源:錢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