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這么多人因為誤走G2504被罰而想到投訴,申訴,但看到的都是交警對此不予接受申訴,繼續(xù)進行著100元3分的處罰,不少司機還因為這個而扣滿12分,其實這個非現場處罰是有很大的問題的。
首先來看一下非現場處罰的要求,有一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技術取證規(guī)范,其中有非常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依據,本人找到了一個被罰司機上傳的處罰截圖,里面的車輛行駛和禁令標志是分開的,這就明擺著是事后合成的。
根據里面的3.7條,圖片證據的集合過程中不得改變每張圖片的尺寸,像素值,色彩,這個都已經直接修改原始圖片了,肯定是不合格的。
對于闖禁令的交通違法行為,適用于模式5,則是要求圖片里面必須帶有清晰的禁令標志,但這個原始圖片里面不可能有禁令標志,各位車友也肯定知道抓拍的地方是否放置這么一個禁令標志,那么既然沒有這個禁令標志設立在抓拍點,那么對于違反禁令標志這一條肯定是不存在的,但并不代表可以免除處罰,一般應當將處罰代碼從1344(違反禁令標志扣三分)改為7045(違反限行規(guī)定只罰款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