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烤魚店吃火鍋不慎被燙傷
樂清法院判店老板賠償一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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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報訊 劉女士到老鄉(xiāng)開的烤魚店吃年夜飯,以慰思鄉(xiāng)之情,卻不慎被翻倒的火鍋燙傷。受傷者以就餐包間狹小、燃氣灶有一只腳壞了為由,訴至樂清法院,要商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及精神撫慰金。日前,法院判決烤魚店老板賠償劉女士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1萬余元。
餐館吃年夜飯被火鍋燙傷
劉女士是湖北人,在樂清做服裝生意,由于工作關(guān)系,去年過年沒回老家。
今年1月30日即除夕夜,劉女士約朋友到老鄉(xiāng)開的烤魚店內(nèi),吃一頓家鄉(xiāng)菜,以慰思鄉(xiāng)之情。入座二樓一小包間,點了包括明火湯鍋在內(nèi)的多種菜色。
服務(wù)員端來燃氣灶并點燃,上置湯鍋。湯鍋突然傾倒,劉女士躲避不及,滾燙的湯水全倒在劉女士身上,腹部、雙腿多處被燙傷。劉女士腹部、雙大腿被火鍋湯燙傷,深Ⅱ度13%,Ⅲ度3%。
劉女士認為,事故原因是燃氣灶有一只腳壞了,加上就餐包間很小,使得她在突發(fā)情況下無法避讓,最終被燙傷,明顯是商家沒盡到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wù)。
商家則認為,燃氣灶是新買的,用了僅幾天,不存在老化或損壞問題。湯鍋傾倒是劉女士在移動其他菜盤時,不慎碰翻所致。
員工上菜時,都會提醒顧客小心火鍋安全,店內(nèi)及包廂墻上也貼有“使用明火、干鍋類菜肴時注意安全”的提示。商家認為已盡到安全警示義務(wù),不存在過錯。
商家被判賠千元精神撫慰金
雙方協(xié)商不成,訴至樂清法院。劉女士要求商家賠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還以吃年夜飯時被燙傷為由,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女士沒能提供燃氣灶有一只腳壞了的證據(jù),應承擔舉證不力后果。
不過,商家作為餐飲經(jīng)營者,應充分提醒用餐者注意熱湯,并提供相對較寬敞的就餐環(huán)境。而墻壁上張貼的“食用明火、干鍋類菜肴時請注意安全”提示,是出事后才張貼的。通過現(xiàn)場丈量,就餐的包廂只有73厘米寬,故商家對劉女士的受傷應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wù)與責任,酌定由商家承擔一半責任。
另,法院考慮到劉女士系除夕夜用餐受傷,酌定判決商家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元。最終,判烤魚店老板賠償1003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