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樓奶奶去世前,立下遺囑,把自己的房子留給女兒和外孫女,可是她的孫子孫女不干了,覺得老人的遺囑無效,應該作廢。雙方因為這個問題爭執(zhí)不下,向浦江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老人立遺囑把房子留給外孫女,孫子有意見
浦江的樓奶奶早年喪夫,只有一子一女陪伴自己。不過因為兒子并沒有盡到贍養(yǎng)義務,所以樓奶奶晚年的大部分時間,都是和女兒蘭芳和外孫女小慧生活在一起,由她們照料起居。
2003年9月,樓奶奶去世之前,在兩位見證人的見證下,由律師執(zhí)筆立下遺囑,她居住的兩間舊屋分別由女兒蘭芳和外孫女小慧繼承,兒子孫子孫女不得爭房產(chǎn)。整個立遺囑的過程還被錄制了錄像。
幾年后,樓奶奶離世了,她的兒子和兒媳也因故去世。遺囑中提到的兩間房屋也因為拆遷,只剩下一間半的新房子,小慧一直生活在這里。
但樓奶奶的孫子小君與孫女小萍一直認為這份遺囑是無效的,影響了房屋過戶手續(xù)的辦理。
2014年10月,蘭芳和小慧將小君與小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遺囑有效,一間半的拆遷安置房歸原告所有,并由兩被告配合辦理土地證、房產(chǎn)證有關手續(xù)。
法官最后確認:遺囑有效
小君和小萍一直覺得,奶奶在立下遺囑后不到三個月就去世了,有理由懷疑奶奶當時精神狀況已經(jīng)不清,不能準確表達真實的意思。這樣的遺囑理應作廢。
但是浦江縣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而且小君和小萍也并沒有提供與奶奶精神狀況相關的證據(jù)。故法院認定遺囑有效,拆遷后的房屋應歸兩原告所有,被告有義務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最終,浦江法院判決支持了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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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辦案法官做了解釋。
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了遺囑繼承的五種形式。
五種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由公證機關通過相關程序辦理,規(guī)范性和法律效力較高。
在一些涉及自書遺囑的繼承案件中,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往往集中于遺囑的真實性,而遺囑訂立人的離世卻又給筆跡鑒定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要求在訂立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然而法官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不少見證人因搬遷、死亡等原因無法出面作證,給案件的審理造成了阻礙。
法官提醒,公民在訂立遺囑時,要了解法律對不同形式遺囑的規(guī)定,盡量選擇公證遺囑的形式,以免在遺囑確認時產(chǎn)生不必要的糾紛。
錢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