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的事故,光醫(yī)藥費就30萬元
從南方醫(yī)科大學珠江醫(yī)院出院后,張萍和家人住在海珠區(qū)一個小賓館里。她的情況沒有改善,依然只能終日躺著,脖子以下的身體還是動彈不得。每隔兩周,她還得去珠江醫(yī)院換一次尿管。
她和丈夫同是湖北省天門市黃潭鎮(zhèn)新華村人,今年春節(jié)后來到廣州,丈夫平時做建筑方面的散工,張萍則負責家務,兩夫妻是帶著希望來的,打算給剛工作的兒子張立清(化名)攢點結婚錢。今年4月15日下午發(fā)生的事故,改變了一家人的人生軌跡。
11月15日,躺在賓館床上的張萍用微弱的聲音對記者說:“哪還記得當時發(fā)生了什么,醒來就在醫(yī)院,動不了了。”為防止肌肉壞死,張萍每兩小時需要按摩身子,丈夫和兒子只能把工作放下,全家沒了收入來源,家里的債務也越積越多。
24歲張立清畢業(yè)才兩年,本在武漢一廣告公司有份工作。母親受傷后,他照顧母親之余,還得忙官司的事。“我告訴他老是請假也不好,還是把工作先辭了吧。”張萍心里有些懊惱,覺得兒子的前程因此被耽誤了。
“光是前期醫(yī)藥費已經花了30萬,后期還有康復的費用,不知道要多少。”張萍苦澀的說,她只想官司快點結束,并想早點回到家鄉(xiāng),她不想在廣州接受康復治療,因為費用承擔不起。
一場復雜的官司:誰是狗主人
這場官司顯然是曠日持久的。2018年8月28日上午,在白云區(qū)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之前,還發(fā)布公告,向群眾征集事發(fā)經過和肇事狗主人的線索,
但是誰是狗主人依然成謎。
從事發(fā)廠房樓頂向下看
在狗主“缺位”的情況下,張萍在律師的建議下,將廠房的所有者和所有使用者告上法庭,理由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如此一來,站在被告席上的主體超過10個,但張萍也別無選擇。
可狗是一只活物,是否屬于法律中規(guī)定的“物品”仍存爭議。11月23日上午,白云區(qū)人民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此案,原告被告爭鋒相對,在觀點碰撞中,“誰該擔責“這一問題更加凸顯出復雜性。
所有的建筑使用者都需擔責任嗎?
那只大狗,是從一棟兩層廠房的天臺墜落,天臺是這棟廠房的公共空間,根據(jù)房東的介紹,根據(jù)消防的要求,天臺必須直通樓下,因此廠房所有的大門和樓梯都可以直通天臺。
二樓有一個電子廠。這家電子廠出于隔熱的考慮,在天臺種了一些花卉和瓜果,房東沒有反對。而大狗是從挨著花卉和瓜果的護欄上墜落的。
事發(fā)廠房樓頂
之所以房東告上法庭,是因為張萍方面認為,房東也是天臺公共空間的使用者。但是房東并不認同,并認為承租方才是物業(yè)的使用者。
其他承租方則表示,根據(jù)監(jiān)控視頻,墜狗事發(fā)地和己方所承租的位置相距甚遠,而誰在使用事發(fā)的天臺,是很明顯的事情。他們認為,張萍追責的對象不應該擴大化。“你A座發(fā)生了墜物,難道要C座負責嗎?”他們如此表示。
而成為被告的電子廠則覺得,他們并沒有將天臺封閉起來種植花卉和瓜果,也沒有商業(yè)目的,并且這種種植行為與高空墜狗的事實沒有關聯(lián)。并且這家電子廠不認同自己才是天臺唯一的使用主體,“如果在樓頂種植蔬菜就算天臺的使用者,那么其他公司的員工可以上天臺來看風景,甚至放一把掃帚在天臺,他們算不算使用主體呢?”
是否有人惡意拋狗?
時隔7個月,高空墜落的大狗依然沒有找到主人。但是張萍方面表示,他們在天臺上曾經找到一個籠子,這起碼可證明有人在樓頂飼養(yǎng)動物。
所有的被告均表示沒有養(yǎng)狗,房東方面表示,按照常理,如果一只狗墜下來,應該受到了極大的驚嚇,它應該繼續(xù)回到熟悉的住所,但是監(jiān)控顯示,這只狗并非上樓又回到天臺,而是朝著另一個方向走了,這證明了這只狗并不屬于廠房。
是否有人惡意拋狗?
天臺上,墜狗的方向有道一米高的護欄。張萍方面認為,雖然沒有證據(jù)證明,但是按照常理,一只狗是無法跨越這么高的護欄,不排除有人有拋狗行為,因為人的情緒有難以控制的一面。
事發(fā)廠房樓頂
房東方面認為,監(jiān)控視頻只是拍攝到狗落下的瞬間,但是狗有可能已經行走到欄桿邊緣,也有可能躍上護欄,這具有多種可能性。“難道一只狗爬到樹上,跌落下來砸傷人,難道這棵樹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要承擔責任嗎?”
那家電子廠也認為,如果是人為拋狗,狗應該受到較大傷害,但是視頻里顯示,狗依然能自由活動。并且天臺上種著花卉瓜果,有人若要拋狗,需要費力氣跨越這些種植物,也是不合常理的事情。
狗到底算不上物品?
對于狗是否于《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中規(guī)定的高空墜物或者高空拋物的“物品”,雙方亦有爭論。
張萍方面認為,狗是物品,這是最基本的常識,《侵權責任法》中并沒有將“活物”排除出物品之列,而被告當中的電子廠則認為,侵權責任法中規(guī)定的物品,應該是無生命特征物品,因此他們認為,原告的起訴并不適用這一法條。
因為張萍還未做傷殘鑒定,所以她的索賠金額也尚未確定,這場官司因為其復雜性,還將持續(xù)很長的時間。張萍作為原告一方認為,法律是要維護公序良俗的,一個公民突然遭受這么大的人身損害,卻無法追究責任,是件很可怕的事情,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被告應該證明自己沒有侵權,而非強調該事件是場意外。而被告方則在反問,他們又做了什么違反公序良俗的事情呢?
因為一只沒有管理好的犬只,
導致一位正常人癱瘓了,
成為被告的居民和公司疲于應付官司
花費大量時間成本,
這場官司中,似乎沒有贏家。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