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林女士5年前在老家寧波以近3000萬元購入一套建筑面積820平方米的別墅,后來一直沒回去住過。2019年,林女士突然在一部熱門電視劇上看到自家別墅成了劇中女主的家。
也就是說,上百號人的劇組在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進了她家,在跟劇組、保管鑰匙的物業(yè)交涉無果后,林女士將電視劇出品方、物業(yè)公司、播放平臺等訴至法院。
2月28日,寧波慈溪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部電視劇的出品方賠償林女士財產損失、房屋占有費等40余萬元,駁回原告以“拍攝、播出房屋場景的行為侵犯隱私權”提出的賠償200萬元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出品方、播放平臺不構成隱私侵權,原因是案涉房屋在購買前作為樣板房向不特定公眾展示,其結構、裝修裝飾、物品擺放等特征信息已經(jīng)公開,原告購買后也未對結構、裝飾裝修做任何改變,不存在涉及原告人格特征與意義,或反映原告人身、身份相關私密信息的物品。
林女士購買的房子原為樣板房,精裝交付。因別墅一直空置,考慮到通風、養(yǎng)護,林女士2015年與小區(qū)物業(yè)簽訂委托保管書,把鑰匙交給物業(yè)。
2019年9月,林女士在杭州的家看電視劇《我和我的兒女們》,猛地發(fā)現(xiàn)女主角竟睡在自家別墅主臥的床上。據(jù)清點,該劇涉及其別墅的鏡頭有60余處,包括主臥、餐廳、廚房、地下室、樓梯等。趕回別墅查看后,林女士發(fā)現(xiàn)屋內設施多處損壞,包括玻璃破裂、地毯污漬、電梯損壞、家具磨損等。
2019年11月,林女士向法院起訴電視劇出品方、物業(yè)公司、播放平臺。去年3月第一次開庭時,林女士得知另一部連續(xù)劇《大約是愛》也在她家別墅拍攝。去年12月,該案在追加被告后再次開庭。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本案中兩部電視劇的出品公司未經(jīng)房屋所有權人林女士同意進入案涉房屋拍攝并造成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害,應支付相應的占用使用費并賠償相應損失。經(jīng)第三方公司評估,房屋裝修及物品等損失認定合計35萬余元,法院判決由兩部電視劇出品方各承擔一半。另根據(jù)拍攝時長,判定出品方各支付房屋占用費2.88萬元、1.85萬元。
這種“擅自”進入別人家中拍攝電視劇的行為算不算侵犯房東隱私權,誰應該為此承擔責任。
案涉的別墅,相當豪華,地面四層,地下一層,地面面積800平方米,地下一層是酒窖和藏寶室,有200平方米。
它是樓盤樣板房,奢華的歐式裝修,單單酒窖都異常美好。
林女士之所以非要以打官司這樣一種漫長而且不易的方式來推動事情的解決,實在是因為覺得事情太過離奇,而且擅自闖入她家的各方還都堅持自己沒有錯。
那么到底誰錯了?
最后,一審法院對這個問題是這么認為的。
首先,“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現(xiàn)在,別墅確實是林女士買下了,房產和里面的物件都是林女士的“私有財產”,別墅內的空間成為林女士的“私人空間”,但是,是不是就此就構成了林女士的隱私,法院認為還要“結合本案的具體情境進行分析”。
法院認為,兩個劇組在進入案涉房屋拍攝前以及拍攝過程中,房屋空間布局、裝飾裝修、物品擺放等呈現(xiàn)的特征信息不能直接認定為原告的隱私。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該別墅曾經(jīng)是樣板房,因為是樣板房,已經(jīng)向不特定公眾進行了公開,所以“購買前不是隱私”;而購買后因為林女士沒有住、對房屋也沒有改變,所以,沒有涉及人身、身份相關私密信息的物品,也未形成彰顯原告的人格特征、人格尊嚴的任何痕跡,“尚未形成其人格利益”。
綜上,法院認為劇組進別墅拍攝不存在與原告相關的私密內容,也不存在與原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相關的人格上的利益,不構成私密空間。而且,劇組在主觀上也沒有侵犯隱私的故意。最后法院認定不構成隱私侵權。
法院還認定,物業(yè)公司為兩部電視劇劇組開門,準許其在房屋內拍攝,并收取《大約是愛》劇組的場地租賃費和賠償費用,為劇組的侵權行為提供幫助,應對兩部電視劇出品方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曾經(jīng)是用于展示的樣板房,就不屬于產權所有人的私密空間?我們對判決不服,會提起上訴。”3月3日,原告代理律師、浙江思偉律師事務所的王勤保律師告訴記者。
來源:澎湃新聞、錢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