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普通業(yè)主,想上來聊聊我與開發(fā)商的一場官司,經歷一年兩個月,從一審到二審,都是意料中的結果:輸!輸的理由一模一樣,維持原判。
之所以我有預料,請允許我下面詳細道來,內容可能有點長,供大家對新樓盤和開發(fā)商之間的糾紛來一點認識和參考。
這個社會但凡有點事情,從上到下都在跟我們說,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維權要尋求法律途徑。我信了,結果我輸了。在看到我輸的理由后,我笑了,笑得無奈和悲哀,是對這份判決瞠目結舌的傻笑,和對這一切了然于心的可笑。
因為法院判我敗訴的理由恰恰正是我的案由。這是什么春秋筆法迷之操作?我想用法律維權保護自己,結果法律成了石頭,我拿它砸了自己,這是不是很好笑。我怎么也想不通,我起訴的原因居然成了我敗訴的理由,開發(fā)商的錯誤由我來買單。這葫蘆樹上結的什么葫蘆果啊。
本人坐標舟山,于17年年后買的某梁開發(fā)商房子,戶型為三層的疊墅,我是上疊。19年年初被通知驗收時發(fā)現廚房的煙道裝置錯誤,主煙道與出風口嚴重錯位,相距兩米多,正好是廚房南北的一個距離。我們了解到這情況并非我們一家,而是整個樓盤西區(qū)疊墅區(qū)的共同現象。當時對這情況很驚訝,認為一家合格的且在全國有那么多樓盤的開發(fā)商(當年這家開發(fā)商起勢兇猛,全國拿地遍地開花,甚至還在香港上市融資),是不應該出現這種低級錯誤,這會給我們今后生活造成不可避免的不便,我甚至都沒法想象這個狀態(tài),“民以食為天”,日子過的就是一個煙火氣,這煙道錯位,這怎么使用?
當然,基于對這么大一家開發(fā)商的信任,我相信他們應該會給予很好的善后,所以就與他們工程部交流,同時也咨詢了他們的“某梁生活家”,這是他們下面的一家裝修公司,專門承接這個樓盤的裝修業(yè)務。工程部和“生活家”一致認同煙道位置錯誤,工程部說二改時會挪位,即從當時的北邊位置挪到廚房南,跟南邊屋頂的出風口對接上。當時我就反對這個方案。一來,這么一變動,直接就改變了我的房屋結構,會導致我的煤氣灶位置不合理。因為我是東邊套,煙道正常的都是在北面合理位置,改到南邊,我的灶臺只能放到南北之間的東窗底下,有生活常識的人都知道,窗口風一來,會影響灶火使用,甚至會吹滅灶火,這根本就不科學。二來,南面就是我的客廳,而客廳上面一層就是我的主臥,煙道改到南面客廳一側,上面這截煙道就在我主臥旁邊,我們樓下還有下疊,這個煙道承載著兩家的日常煙火,勢必影響我客廳和臥室的溫度,夏天根本就受不了。三來,煙道挪位,就會樓上樓下在我新家三層樓板上砸洞,我很心疼。四則,砸洞讓鋼筋暴露在外生銹,單獨拼接上去的煙道不符合煙道建筑工藝和要求,有消防隱患。于是工程部又提出另外一個方案,煙道保持原位,在我家頂樓橫置一條煙管接過去對接上屋頂的出風口。我咨詢了一些裝修公司后也表示反對,煙道橫放會產生兩個落地直角,不利于油煙排放,日后會產生油污堵塞,并有安全隱患。
正當我們還在商量具體方案時,二改開始了,開發(fā)商在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甚至連告知都沒有的情況下,直接就在我家樓上樓下砸了三個洞,看著這裸露著鋼筋烏溜溜的大洞簡直就是觸目驚心,當時正直春天雨季,鋼筋很快開始生銹。嶄新的家還沒開始裝修就被莫名砸洞,當時心疼得說不出來。當即要求他們恢復原樣,另作方案。其實當時工程部有個老師傅提議直接原煙道上方東面墻砸個洞作為出煙口,這個提議我是無奈之下愿意接受的,也是唯一能接受的方案,只因煙道不是我一家的事,要跟樓下業(yè)主通氣,怎想一切還沒最終落實的時候,開發(fā)商就已經迫不及待動手了,簡單粗暴擅自砸洞。
事情原委就這么清楚。我于去年年初向本地初級法院遞交了訴狀,以開發(fā)商煙道設計錯誤,未經本人同意以二改之名擅自砸洞糾錯為案由,告他們侵權違約。案子也不是馬上受理,接待員說領導需要看一下,能不能立案到時再通知我。當時我心里還沉了一下,就這么簡單一個案子,會有什么麻煩嗎?記得那天在日記里還特地提到了這點。
案子受理后,承辦此案的法官來過兩次電話,都是勸我調解。調解我是愿意的,但要看對方的誠意。我的目的就是希望開發(fā)商有個合理的態(tài)度妥善解決問題。法官是個女同志,在電話里對我明示暗示都很清楚了,說這個案子基本上不會贏,問我為什么要上訴。我說因為開發(fā)商太強勢了,店大欺客,就算是輸,我也想讓法律告訴我輸在哪里?!
之所以這么說,是緣于我們這個樓盤開發(fā)商殘留問題太多,之前業(yè)主們多次上訪維權無果,又進行了集體訴訟,我也把我家的煙道問題委托給律師,等一些案子下來后,律師說我這個案子他們跟開發(fā)商溝通了好多次,人家不認賬,他建議我放棄,因為會輸。我問理由,答復是“強制性規(guī)定”。當時聽了半知不解有點懵,我一個外行的,對這種專業(yè)性的術語也好,政策也罷,一竅不通,可我又是個認死理的人,這么明顯的錯誤和行為,開發(fā)商難道真的可以為所欲為嗎?房子又不是積木,想咋搭就咋搭,都搭好了還可以打掉重搭?
我不認同,跟家人咨詢了一下。這里說一下,家人也是位律師,還是個多年“老革命”。他雖然也不認同開發(fā)商的做法,也認為是有問題的,但他又不在意這些,覺得房子沒大礙能住就行,所以并不熱心這些事。勸我不要為這些傷腦筋折騰了,他說要打贏這個官司需要花費他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對他來講成本不劃算,而且他還說我想得太簡單,過于理想化,不懂法院的一些事,說我不是專業(yè)人士,沒必要去做這個“堂吉柯德”似的犧牲,沒意思,他說。還問我累不累。
“不以善小而不為”,身為專業(yè)人士連自家利益都不維護。為此我們還有過口舌之爭。對于他的說法,我不是不認同,他作為業(yè)內人士,深諳其中的水深情況,并且也從自身的付出權衡得失。但是對他的態(tài)度,我真的很傷心,他一點都不提供專業(yè)支持,對我的問題概不作答。說既然我要追究,一切就讓我自己去面對,他不參與。這讓我感到身單力薄,身為律師家人卻得不到任何力量和依靠。也正是因為這樣,更激發(fā)了我想要探尋法律的真知。所以那時電話里也跟那位女法官提到開發(fā)商太沒道理,所謂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國家法規(guī)對他們的建筑要求(關于這個概念我后來認真查了相關政策條文),而不是用來搪塞業(yè)主的理由,更不是他們的借口。我想在法庭上讓法律來告訴我輸贏。這就是我起訴開發(fā)商的發(fā)心。
法官說開發(fā)商很有誠意,他們的法務特地從倉庫里給我找到兩個做促銷的贈品,一臺小風扇和一個空氣凈化器,作為彌補。法官很耐心地發(fā)來圖片給我看,我查了一下,一共也就幾百元的東西。法官說開發(fā)商沒錢,我這個官司他們是不會賠錢的。同時也說了我這個官司會輸。
說實話,我當時心里很悲哀,身邊最親的家人是這個態(tài)度,法官又給了我這樣一些信息,身為一個普通的業(yè)主,一個不懂法律但是一貫守法的老百姓,一直想著要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真有這么難嗎?開發(fā)商真的沒錯嗎?是我的認知出錯了嗎?這益發(fā)引起了我的氣憤和疑惑。我們買一套房不容易,辛苦一輩子,臨到退休才買了這么一套房子,銀行還貸著一半的錢,一輩子到老就想買一套稱心的房子來改善生活質量。新房子還沒住進去就被無辜砸洞,無論從情感還是風水講究上,我都難以接受。而開發(fā)商面對自己的錯誤居然這么輕描淡寫,拿著幾百元的贈品來敷衍人,沒錢也成了理由,沒有錢就可以逃避自己的責任了嗎?我不要這種贈品的安慰,哪怕是賠我1元錢,我也想和他們法庭上見,討一個法律上正義的說法。
開庭了,開發(fā)商缺席。他們的法務開庭前一天晚上打來電話說有重要的案子需要處理,可能來不了。這么大一家房產公司就這么一個律師?且臨時通知缺席。不管人家是否故意的、有意為之、不caer你,反正法院允許缺席審判,那就我一個人上,為了尋找心中的真理,我忐忑地走進了法庭。
庭審過程簡略。。。。。。
我想無論訴狀還是庭上的陳述,我都表達得足夠清楚。閉庭后,法官的意思也清楚地傳達給了我:會判我輸。還說“人家(開發(fā)商)幾個方案都給你了,你這樣也不行那樣也不行,那叫人家怎樣?”我真的很好奇,就算這樣,開發(fā)商就有理由不打招呼來砸我家?好吧,就算是輸,我還是對輸的法律依據很好奇,期待一份能足夠說服我的判決書。
結果是,判決書上原文如下:“被告在樓板敲洞的事實客觀存在,但系基于原告要求而引發(fā),并非被告自行實施。。。。。。。”(后略)。我主張對方侵權違約并承擔相應責任,都被判無相應依據,不予支持。
傻眼。我上訴的案由居然成了我敗訴的理由?!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是因為他們砸了我家地板,我才上訴的好嗎?!怎么黑白顛倒反過來了,說是我讓砸的?這是什么情況?這算是哪一門子的葫蘆案!
其實一審結束后,我就有了放棄的想法,因為法庭上的經歷,那一次的庭審體驗,基本打消了我對某一類事物的美好設想,有些情景只存在正義的影視劇里,存在人們的理想中,家人說得對,我想的太簡單,太美好,他是老江湖,老江湖的話都來自他多年的江湖閱歷和“戰(zhàn)斗”經驗,我卻像個愣頭青空有激情和理想,要為正義去撞南墻。
我那時想著,但凡他們有一個說得過去的理由,用自己的專業(yè)說出一個法律依據,或者政策法規(guī),讓我輸,就算我不服,我也認了。畢竟對我這樣的普通人來講,打官司真的需要技巧,并且是件勞心累人傷精神耗時間的事,我已經為此做了很多功課,查找各種法律依據,《民法典》、《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等等,甚至連《煙道的設計及安裝標準》、《住宅排煙道安裝規(guī)范》、《住宅廚房煙道排氣系統(tǒng)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都給找出來相關資料和條規(guī),可法庭上根本就沒用上。對方缺席,根本無需對證和抗辯。寫到這里,突然想到,不知對方是否故意給你這么來一招,明知你有備而來,卻讓你無處出拳。整個庭審程序就是法官問我答,我只能按照法官的思路來走,多一句都不行,只對事實做個基本的陳述。作為原告,我沒有主動權,更多也是因為我的不懂、不專業(yè),沒能抓住機會為自己辯護或者申請權利甚至提出抗議。其實也努力過,想引用法律依據為自己申辯,法官說不是我“天馬行空說話的時候。”
所以這一審,被告什么都沒有辯護,他們遞交的答辯狀中都沒有提到過一句“砸我家樓板是因我要求”,以這個理由來抗辯,那么,這是法院給我的真實裁定?我很疑惑!我只是指出開發(fā)商的錯誤,但并不是讓他來砸洞,并且這個方案一開始就被我否定了,我的訴狀寫得很清楚。所以法院這個認定是怎么出來的,依據是什么?邏輯又是什么?
同時,我對開發(fā)商答辯狀中提到的“滿足交房條件,案涉小區(qū)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其中燃氣管道施工圖設計合格,燃氣管道工程驗收合格”這一說辭也是不認同,我不知道這樣的房子是怎么認定合格的?怎么通過驗收的?我們國家對樓盤的驗收標準是怎么核定的?一個主煙道都不通的且錯位的房子,是合格的嗎?燃氣管道驗收合格并不代表你煙道合格,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跟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法官卻采信了他們的證據,又要求我舉證證明被告存在的違約行為。這真讓人迷惑啊,我提供的那些被砸的照片、和工程部的交流信息這還不足以證明嗎?還是我們的購房合同里有煙道錯位的約定?還是國家的建筑要求允許房子煙道錯位?總之,我反饋這是我們樓盤同個戶型中的共性問題,開發(fā)商拿二改優(yōu)化為由糾錯,法院不用查實嗎?另外,既然判決書上認定的“砸洞事實客觀存在”,為什么又認定被告沒有違約,這不是矛盾嗎?真心希望有專業(yè)人士或者明白人來指點我的不解。
反正任憑我想破腦袋都想不到這個敗訴理由,我是瘋了嗎,好好的新家我讓開發(fā)商來砸三個大洞再把他們告上法庭?這分明就是誤判。這讓我原本已經想要放棄的心再次打起精神來,以一審誤判為由,我申請了二審。并遞交了新的證據,一份開發(fā)商的二改協(xié)議。協(xié)議里面并沒有提及煙道改道的圖文說明,以此來證明改煙道并非二改內容,而是他們以二改名義糾錯,擅自改動(微法庭中,被告全盤否定這份二改協(xié)議,說簽定一方和落款蓋章都不是他們公司,懷疑這份協(xié)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我的反駁是二改是房產公司業(yè)內的常規(guī)做法,這個操作眾所周知,二改的操盤單位是被告方指定合作的,請法院查明二改的費用是否被告方所出即可明辨真?zhèn)危?/div>
遺憾的是,不知基于什么考量,二審法院依舊完美地避開了我的訴點和申辯,沒有采納我的意見,還是以同樣的理由判我輸。值得一提的是,二審雖然駁回了被告對于二改的否認,但還是認為二改跟煙道挪位沒有關聯(lián)。而這一部分內容,我分明是提供了與被告工程部負責人的微信聊天記錄用以證明。我不知道二審法官是否從一審中調取過這份資料查明事實?
原以為二審法官審得更仔細,也給了我一些時間和機會來表達我的看法。我內心是很感謝的。二審中,被告依舊缺席,這一次,對法院連招呼都不打,直至開庭前,法官還在問助理對方來了沒有。那么,仍然是在被告沒有任何辯護下,二審法官做出“樓板敲洞的事實客觀存在,系基于某某某、某某某要求而引發(fā),并非某梁宏公司自行實施”這樣的裁定,維持原判。
好荒唐。欲哭無淚。這種心情誰能體會。相比懷疑和憤怒,內心更多的是悲哀和無語。真是有點“欲加之罪”啊,你找任何一個法律上的漏洞或者合同上的條文又或是國家的政策法規(guī)來裁定我輸我都接受,那是因為我不夠專業(yè),無法抗衡對方的業(yè)務能力與技巧,就算心有不甘,也會覺得輸得理所當然,可今天這個輸的理由真的不知所云,無比牽強,似乎就是為了讓我輸而輸強硬打上的封印。
指出問題的人,卻成了問題所在的責任人。真的好冤!一審二審,我都明確說過,這種情況不止我們一家,而是一個區(qū)域戶型一致的錯誤,煙道挪位是開發(fā)商以二改之名打著“優(yōu)化”的名義統(tǒng)一糾錯,砸洞現象并非出現在我們一家。只是有的業(yè)主接受了,有的業(yè)主人在外地自始都不清楚情況。所以,我家煙道挪位砸洞是我要求的?這么說來,這整個小區(qū)的煙道挪位都是因為我的一句話?我沒這么大能耐,憑一己之力能讓開發(fā)商這么做。我只是因此起訴,我只是行使了一個業(yè)主的正當權益,而已。
我想象了N多敗訴的理由,比如我的論述有問題、法律適用不當等,或者對方律師夠專業(yè)夠厲害之類,就是想不到這一條,會是拿著別人的錯誤把自己告輸。被告卻不用出一個人說一句話、拿出一條法律依據,輕而易舉地贏了。
為什么會這樣?這算是顛倒黑白是非不分嗎?我做錯了什么?開發(fā)商真的可以這樣肆意妄為,犯錯沒有任何成本和不需要承擔責任嗎?法庭上,法官問助理:某梁有輸過案子嗎?這是什么意思?難怪現在房子的質量越來越不盡人意,樓盤的問題到處都是。如我們這個樓盤,從一開始業(yè)主們就一次次上訪集體投訴、訴訟,上演著這個城市最為激烈的矛盾。是什么滋長了開發(fā)商的不良作為、助陣他們無良的商業(yè)道德,是什么讓他們可以無視業(yè)主的利益?
走出法院,外面微風拂面,陽光溫暖,人心卻是冰涼的。我好像輸掉的不是案子,而是我心中那份堅定的信仰。那一刻,感覺法律如此無力,我們向往的公平公正,似乎只是一個虛幻的大餅。
不!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執(zhí)行法律的人不一定公平公正。
法律就像一件衣服,裁判者讓你穿你就穿,不讓你穿,就讓你晾著。
相信法律,有時聽著想讓人哭,明明有衣服可穿,為什么還叫人凍著?!
這是我曾經的一篇日記。一審結束后,接收到法官明確的暗示,有感而發(fā)寫下的。
經歷過這樣兩次訴訟后,我對這種庭審也算有了點深刻的體驗和感悟。好吧,從某種角度來講,家里那位是對的,我太天真了。他讓我別再忙活了,“沒意思,一點事情。”
是的,他本身對生活要求不高,認為新家雖然被砸,但還是可以住人,就如法院所判沒有實際損失(無形損失就不算損失?間接損失就不算損失?因為這煙道錯誤導致我不得不東墻砸洞做個小風口,破壞墻面美觀不算,每天還得忍受油煙飄過來的味道),我的賠償訴求不被支持。他雖然也不認同法院的判決,但還是讓我不要太認真,說這種事他見得太多了,別人的委托他要替人負責,自己的事能省就省,過得去盡量不要跟法院打交道。聽聽,這是一個老律師的“金玉良言”。真讓人感慨萬千。
好吧,該輸出的也輸出了,該體驗的也體驗了,為了家庭和諧,我抱著十二萬分的冷心不再準備抗訴。那張隨同判決書一起來的中級法院“司法公正在線”應用告知書,被我隨手扔進垃圾桶。
畢竟人人都不是秋菊,做秋菊是需要巨大的毅力,強大的內心支撐和大量的時間,還需要一個充沛的精力,我承認我沒有,已經被這個現實打敗?;叵氘敃r我的初心,是想站起來為自己發(fā)聲,想要探究法律真相,而真相是,法律依然離我這么遙遠,我無力觸及。
我與開發(fā)商的這段公案已經結束了,但是仍有許許多多業(yè)主會遇到這種惱火事,會與開發(fā)商對簿公堂,但愿我的案子能給大家一點啟示,一點經驗,也愿大家能遇到一位有正義感的好律師,更能遇到正直公正的好法官,讓正義得到伸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