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一:公證繼承(1)準備好所有繼承人(包括去世人、去世人的父母、去世人的子女)的人事檔案。這些材料主要在原單位開具。(2)上述人員中,有去世的,需要人員的死亡證明。(3)親屬關系證明,可以到街道或者派出所開具。(4)所繼承財產的財產證明。這些材料齊全了,所有繼承人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或者放棄繼承權公證,最終拿到繼承權公證書。然后要拿著繼承權公證書到 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或者去銀行把錢取出來分給繼承人。
方式二:不動產登記中心。主要繼承的遺產是房產。理論上跟方式一相同,實操過程中,適合于法定繼承、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實際需要的材料相同,必須所有人全部到場。
方式三:訴訟。適用于繼承人對于遺產繼承存在爭議的情況。
司法部出臺了一份關于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于 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lián)合通知》的通知,這意味著伴隨房屋遺產繼承事項多年的“公證”環(huán)節(jié)已不再成為必需。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由申請人選擇是否需要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