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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朋友圈滿眼是"嚴懲人販子"嗎 這背后的法理你知道嗎? 各方觀點:嚴刑峻法難改社會風氣;“一律死刑”涉以暴制暴;五年起刑太低 來源: 浙江在線-錢江晚報 記者 肖菁 陳雷 實習生 趙雪揚 電影《親愛的》海報。劇中黃渤扮演的男主角,兒子被拐走。 浙江在線06月18日訊 (錢江晚報記者 肖菁 陳雷 實習生 趙雪揚) 突然之間,昨天的朋友圈被“支持人販子全部死刑”帖子刷屏了,新一輪的“是中國人就轉(zhuǎn)”、“是媽媽就轉(zhuǎn)”以新的形式出現(xiàn),瞬間點燃了一大群媽媽的激憤。 這些網(wǎng)絡信息的共同特點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淚下的被拐賣兒童慘狀的照片以及父母傷心欲絕的照片,然后把矛頭指向人販子,最后指向立法:呼吁人販子一律死刑,呼吁買賣同罪。而他們的目的可能僅僅是為了增加公眾號的關(guān)注度。 在國內(nèi),每年有上萬名兒童失聯(lián),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被拐賣或拐騙。 自2000年起,浙江警方就將打拐作為一項常態(tài)性工作,不斷通過專項行動加大打擊力度。2009年,浙江省公安廳建立了失蹤兒童DNA數(shù)據(jù)庫。截至今年1月底,該數(shù)據(jù)庫已經(jīng)采集了3.9萬例DNA(包含父母),幫助281名孩子找到了親生父母。 打拐行動中,最溫暖的瞬間就是失蹤孩子重回親生父母懷抱,最大快人心的環(huán)節(jié),自然是可惡的人販子接受法律的制裁。網(wǎng)友們痛恨人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從法理角度來說,是不是就這么簡單呢?錢報記者就如何制裁人販子,請教了法律界權(quán)威人士,僅僅從法理和人販子問題的現(xiàn)實處理上,來討論一下“一律死刑”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現(xiàn)有的刑法 對人販子如何量刑 現(xiàn)有的刑法對人販子是怎么量刑的?首先看看《刑法》對于最重的犯罪行為是怎么懲罰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從古至今都是罪行中最難以被容忍的,對應最嚴厲的懲罰。但我們的刑法里也沒有“殺人的人一律死刑”的規(guī)定。情節(jié)有輕重,懲罰也有輕重,罪刑相適應,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則。 而拐賣婦女兒童已經(jīng)屬于重罪,《刑法》中是這么規(guī)定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有上述八種情況的,都處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更會處以死刑。 “一律死刑” 恐怕與立法趨勢背道而馳 “法律的制定永遠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國家,立法機關(guān),立法理念的發(fā)展,都是在不斷地降低刑罰的處罰強度”,浙江省刑法權(quán)威,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阮方民說。 在封建時代,死刑很多,各種死法,極盡殘酷。 在上世紀80年代,我國曾嚴打,之后也進行了深刻的反思。人命的代價太大太大。也許嚴刑峻法在短期內(nèi),能使得社會上的壞人壞事少一點,但是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整個社會的風氣和文明程度。 “販賣人口”這個問題歷史久遠,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何解決,我們應該更多地從預防上去考慮,而不是單一地求助于嚴懲。我們需要的是加快文明建設,驅(qū)除傳統(tǒng)觀念,建立公平的社會保障制度。 “重打擊,輕預防”、“重懲罰,輕制度建設”是我們法制建設中的一大詬病,實際上現(xiàn)在我們已經(jīng)到了轉(zhuǎn)變思想觀念的時候了,但是這不是一個人的觀念,而是社會大眾的觀念,所以做起來很吃力。 刑罰除了懲罰外 還有教育導向等功能 浙江省律協(xié)刑委會主任、杭州市律協(xié)副會長、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徐宗新說,我國刑法一大基本原則就是“罪責刑相適應”,重罪重罰,輕罪輕罰,這是公平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販賣人口,是一種客觀行為,在此客觀行為下,我們還要考量他的主觀惡性,客觀危害性,比如初犯、偶犯和慣犯,販賣人口的犯罪集團的組織者,和跟隨者,性質(zhì)肯定都是不一樣的。由此對應的刑罰也應該是有所區(qū)別的。而“一律死刑”是一種以暴制暴,帶有一定的情緒化的觀點。 刑罰本身也有多種功能,除了懲罰,還有教育本人,和引領(lǐng)社會導向的作用。而且從犯罪心理學的角度上來看,一味嚴刑峻法效果真就好了嗎?一旦罪犯決定犯罪了,他一般很少去計較犯罪成本的。販毒那么多死刑,毒販子還是層出不窮。 徐宗新說,不過“買賣同罪”的觀點值得考慮,沒有買就能減少賣,但是買賣同罪,意味著都論罪,至于是否罪大當死,還是要從主客觀,危害性大小來評價。不同的情節(jié),量刑檔次相差非常大。 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胡正廣昨天在自己的朋友圈里也在說此事:今天朋友圈都是呼吁嚴厲懲罰人販子的信息,作為一名父親和法律工作者,認為刑法中與販賣兒童有關(guān)的罪行,五年起刑太低,應十年起步,販賣兩名以上直接死刑為宜。同時,國家應統(tǒng)一建立兒童出生、上戶口DNA免費鑒定制度! 怎樣盡量 減少拐賣兒童事件 怎么才能盡量減少拐賣兒童呢?法律界人士建言獻策—— 1、增加對收買人的刑罰。 收買人的法律責任也一定要承擔,但不是網(wǎng)上盛傳的“買賣同罪”。仍然是罪刑相適應原則。 2、大力增加宣傳,從村干部抓起。 購買兒童的大多是農(nóng)村沒有孩子的家庭,或者沒有男孩的家庭。他們對法律并不是很了解,而人販子又恰恰滿足了他們對“養(yǎng)兒防老”的剛性需求。 然而,在警察解救被拐兒童時,經(jīng)常遇到村民的激烈反抗,大多需要趁夜實行解救。原因就是村民對孩子也是一片真心,更是對養(yǎng)育后代的一種執(zhí)著,村民共同體心知肚明,同仇敵愾。 所以,法制宣傳教育要從村干部抓起,責任到人,讓普通村民真正意識到法律的嚴肅性。 3、捋順收養(yǎng)程序,讓領(lǐng)養(yǎng)不再復雜難懂。 如果所有人都知道一個合法、正規(guī)、透明、方便的途徑能夠領(lǐng)養(yǎng)一個孩子,誰還會冒著被判刑的危險去買一個來歷不明的孩子呢?撫養(yǎng)孩子真正有困難的家庭,可不可以有一個方便的途徑將孩子交給需要的家庭領(lǐng)養(yǎng)。政府如何疏通這個渠道,這是比懲治人販子更緊迫更重要的問題。 民警老唐:我參與的一次成功打拐 男孩終于回家了 第二天就是母親節(jié) 口述:余杭區(qū)公安局民警唐警官 2011年的母親節(jié)前夕,我參與的一起拐賣兒童案,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事發(fā)當天的下午,孩子在溫州被拐,晚上我們就在余杭截獲了。5月7日那天凌晨4點,孩子的母親在溫州警方的陪同下趕到了臨平刑偵中隊,走下警車的她立即跪在地上痛哭不止,“謝謝你們幫我找回了兒子!” 我親歷的這起案子,一開始,是人販子在網(wǎng)上到處發(fā)信息,發(fā)到了市民徐先生的QQ上。徐先生比較警惕,也比較冷靜地跟人販子聊了起來——人販子聲稱“我可以讓沒有兒子又想要兒子的人圓夢。你要兒子嗎?可以賣你一個。” 當時,我們臨平刑偵中隊的民警接到市民的舉報后,分析認為,這可能是個騙局,也可能是真的拐賣兒童。經(jīng)過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這個叫“讓你圓夢”的QQ號在網(wǎng)上向許多人發(fā)布同樣信息,涉嫌拐賣兒童的嫌疑進一步提升。5月6日上午,徐先生接到了對方的電話稱,“男孩3萬8千元一個,要不要,手頭就有一個。”徐先生立即將這一情況提供給警方,余杭警方馬上制定營救方案。為了確保營救成功,徐先生要求對方來杭州市余杭區(qū)第五人民醫(yī)院進行體檢后交接,并答應路費由自己出,對方同意了。 在醫(yī)院的配合下,余杭刑偵大隊15名民警在院內(nèi)設伏,15名特警在院外主要路口設伏,一位女民警扮演買家,我在現(xiàn)場拍照。大家約定的抓捕信號是:女民警將孩子抱在懷中,即發(fā)動抓捕。過程很驚險,結(jié)果還是大家都很滿意的,孩子被安全營救,犯罪嫌疑人全部抓獲,也沒有同事受傷。 在當場抓獲的5名犯罪嫌疑人中,3人是重慶籍的人販子,其中主謀姓劉,27歲。他們是在溫州甌海區(qū)一所公園里下手的,“當時我看到一個小男孩和一個小女孩在公園里玩,邊上沒大人,就上去把男孩抱走了。” 因為孩子和父母一起返回溫州的第二天就是母親節(jié),當時他媽媽說,“明天這個母親節(jié)是我最開心的日子。”這樣的大悲大喜,我想不管是我們民警還是當事人,恐怕都是一輩子也難以忘記的。 拐賣兒童,真的給孩子和家庭帶來巨大的身心創(chuàng)傷。雖然被拐賣的孩子生活在怎樣的家庭,情況千差萬別,但在這點上,我絕對肯定!孩子應該跟親生父母在一起,孩子也不愿意離開親生父母! 作為民警,我們應該做的就是依法執(zhí)法,打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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