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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后能否對家庭債務主張權利 可以。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清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jīng)對夫妻財產(chǎn)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另外,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chǎn)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由上可知,夫妻雙方作為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務關系,與婚姻關系是否解除沒有直接關系。 二、由誰清償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chǎn)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chǎn)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 離婚后能否對家庭債務主張權利?離婚之后在規(guī)定的時間里是可以重新對家庭債務主張權利,要求就家庭債務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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