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外借錢的,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將由雙方一起清償。但是,配偶一方為買到自己想要的東西,隱瞞另一方買東西借錢,那么,一旦雙方離婚因這筆借款產生糾紛,需要先確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首先,我國法律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向第三人借錢,也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將由雙方一起承擔還款義務。
所以,一方為買東西借錢,要確定該物品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比如借錢買車,通常是為家庭生活使用,所以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生活使用。
反之,一方買東西借錢,比如買美容儀器、名貴化妝品等,因為很難認定是為家庭共同生活使用,因此應該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其次,夫妻之間確定是夫妻個人債務,一般對內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
不過,對外主張是夫妻個人債務的滿足以下情形將會被認可: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個人的債務各自承擔,債權人知情的為夫妻個人債務。
最后,因為一方借錢時隱瞞另一方,離婚時被隱瞞的一方會以不知情,否認是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難以提供證據證明的,雙方會因此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