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店老板不在,周某某店里逛了一圈,見架子上有好幾塊鋰電池無人看管,而四周又無人注意到他,竟心生歹念。他來回進出店面好幾次,最終下定決心,取了一塊搬到自己電瓶車上,又觀察兩分鐘,便將車開走了。
維修店老板不久后就發(fā)現(xiàn),自己的一塊電池不見了,立刻調看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了該男子的盜竊行為。由于此人之前也在其店內做過維修,老板還有他的聯(lián)系方式,但他在電話內矢口否認自己偷了東西,并慌忙將電話掛斷。
男子在掛斷電話后實際上十分恐慌,看著電瓶思索一番,竟鬼使神差地叫了個閃送,將電瓶送回店內。
然而老板看到閃送來的快遞箱時,并不知是何人給自己送的東西,更無法猜到里面就是自己失竊的那只電瓶,因此當場拒收,閃送人員只得將快遞箱暫存在自己處。
此時老板已經(jīng)報警,8月1日,警方將該男子抓獲,其竊走的電瓶也在閃送人員處找到。經(jīng)估價,該電瓶市場銷售價格為3330元。
經(jīng)審查,檢察機關認為男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遂對其提起公訴。
那么,男子最后明明已經(jīng)把電瓶送回,為何仍涉嫌盜竊罪呢?
因為嫌疑人盜竊電瓶,犯罪行為已經(jīng)實施完畢,完全符合刑法上對于盜竊罪的構成條件,后面歸還電瓶的行為,不影響法律定罪行為,但在量刑上可以進行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