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出售的電動車蓄電池,其生產日期標注居然已是5月22日。
5月20日,鄞州邱隘工商所接群眾舉報,對一家無照經營電動車蓄電池的商鋪進行查處時,還意外發(fā)現(xiàn)了一批“早產”的電動車蓄電池。
經查,該商鋪主要經營福建一電池公司生產的“建僑”牌電動車專用蓄電池。在經營者提供的進銷臺賬上,工商檢查人員發(fā)現(xiàn)其中一批型號為“6FM14”和“6FM24”的蓄電池生產日期標注為2013年5月22日,數(shù)量共53組。而事實上,該批電池是5月16日從廠家發(fā)貨,5月20日剛到貨。
對于蓄電池“早產”現(xiàn)象,經營者辯稱:“生產日期越往后推,保修期就越長,實際上對于消費者是有利的。”
可事實并非如此。工商部門表示,商品“三包”的時間是從消費者購買產品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因此“三包期”與產品生產日期無關。而對于經營者無照經營和銷售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商品的行為,他們將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