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的薅保險公司羊毛案頗受關注,行為人李某的罪與非罪也引發(fā)了法律界的熱議。根據(jù)警方通報,李某虛構不同身份,購買大概率延誤航班的機票及延誤險,2015年以來多次向保險公司索賠,獲得理賠金近300萬元。警方認為李某涉嫌保險詐騙,將其刑事拘留。
李某行為所契合的兩個罪名:
從刑法條文本身來看,李某的行為似乎契合兩個罪名:
一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保險詐騙罪,“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合同詐騙罪,“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如果罪名成立,李某的詐騙行為可能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可能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無期徒刑。
顯然,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上的誠信原則,屬于民事上的欺詐,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返還收益。但其行為但其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的詐騙,需要付出至少十年監(jiān)禁的代價,則是一個需要慎重思考的問題。
本案的關鍵在于李某是否虛構事實。
據(jù)警方通報,李某自親友處得到20多個身份證號及護照號,每次以四、五個不同身份進行機票購買,每個身份一次最多購買30-40份延誤險。這種行為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欺騙呢?
日常生活中,有大量的欺騙,比如相親時化妝,直播時開美顏,甚至擇偶時整容,但都不宜理解為刑法上的欺騙。
刑法意義上的欺騙必須是一種嚴重的欺騙,在經(jīng)驗法則中高概率地讓他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財物。反過來,如果受害人明知真相,也有可能簽署合同、處分財物,就不構成刑法上的欺騙。
李某案上需考慮的幾個問題:
第一、欺騙與保險公司的財物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如果行為人有欺騙,但這種欺騙與保險公司的財物損失沒有因果關系,自然也不構成詐騙罪。
在本案中,既然飛機延誤,保險公司就應該理賠。如果說真的有人遭受了財物損失,那也應該是被李某冒用身份的親友,這些延誤險本來是應該賠給他們的。所以,如果非要定罪的話,這而可能屬于不當?shù)美偷那终甲;但侵占罪是親告罪,不告不理,親友會去告李某嗎?這個公安機關說了不算。
第二、保險公司如果知道李某為他人代買延誤險,是否依然會出售保險?
我們知道,延誤險是一種事務性保險,只要延誤就理賠,其本身并不具有太多的人身依附性。從保險公司的角度出發(fā),當然是希望保險賣的越多越好,即便知道有人會想用概率賺延誤險,它依然會出售此類保險。甚至當保險公司知道有人冒用他人名義購買了機票和保險,它也不會舉報和制止,因為從概率上講,保險賣得越多,它就賺得越多。
在判斷是否欺騙的時候,一定要堅持行為時標準,而非事后標準。不能因為事后發(fā)現(xiàn)賣保險賣虧就認為自己被騙了,賺了就沒有騙。這種事后標準只會讓人覺得保險公司缺乏誠信,輸不起。
第三、延誤險的保險標的是否“時間損失”?
有人指出,延誤險的保險標的在于時間損失,本案中李某沒有遭受時間損失,所以其行為屬于虛構保險標的。這種理解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一定恰當。如果不趕時間的話,人們有時對飛機延誤并不是很介意。在這種情況下,購買延誤險的乘客并沒未遭受時間損失,那他是否就自動失去了索賠的權利了呢?
說到底,這依然是一個對待刑法的立場問題:面對層出不窮的經(jīng)濟現(xiàn)象,刑法是應該無限擴張,還是應該保持適度的謹慎?
刑法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在刑法中不宜推行道德完美主義。如果航班延誤的客觀事實存在,李某薅羊毛的行為固然違反了保險法上的誠信原則,也應該在道德上予以譴責, 但這種譴責不宜達到刑法評價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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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guī),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違背《保險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或者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fā)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jù),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jù),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16 法發(fā)[1996]32號)
一、已經(jīng)著手進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jié)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八、根據(jù)《決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shù)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1998.11.27 [1998]高檢研發(fā)第20號)
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shù)模窃p騙未遂,情節(jié)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