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微博熱搜上的一個話題引發(fā)網友熱烈討論——
#顧客買酸奶過期1分鐘索賠1000元#。
據報道,近日,顧客小李在超市買了一瓶標價4.9元的酸奶,結賬后發(fā)現酸奶保質期截止當晚8點28分,而結賬時間為8點29分。
“就算是一分鐘,也是過期了呀”, 小李提出索賠1000元的要求。但超市表示,“退貨可以,賠償沒有”。小李認為,超市沒有發(fā)現酸奶臨期,一直放置到過期,就是超市的責任,遂提起訴訟。
經過在調解員的勸說,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過期一分鐘,賠償1000元?這樣的訴求是否合理?在話題的評論區(qū),網友為產生了分歧。
一部分網友質疑小李最初的目的不是買酸奶,而是刻意索賠。過期一分鐘就要求如此大額的賠償,難免有訛詐的嫌疑。
但是更多網友表示支持小李正當維權,責任應該在商家。酸奶本就屬于保質期較短的食品,一些曾在超市便利店工作過的網友現身說法:正常情況下酸奶不會在貨架上被留到保質期的最后一天。所以被索賠本身就是商家的疏漏所致,小李的行為也能約束商家嚴格管理貨架上的商品。
新聞多看點
那么從法律角度上來說,商品過期1分鐘,賣家到底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商品的交易時間點該以哪個為準呢?
根據法律規(guī)定,小李從付款取得牛奶的那一刻起,牛奶的所有權就由超市所有轉移到小李所有,風險責任也至此轉移。
臨界時間點以小票上顯示的詳細時間為準,在此之前,酸奶的一切問題均由商家負責;此后,由小李負責。因此,即便相差一秒鐘,超市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并非買到所有快過期商品都要賠償
但是相關律師也表示:
“如果顧客明知商品快要過期,故意先取得商品而不及時買單,超市則未必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指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也就是說,只有消費者本次的購買行為是為了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才能受到“消法”的保護。
如果消費者先取得商品,然后故意拖延時間致使商品過期后,再為索賠而購買,則有敲詐商家的故意,嚴重的還將按照刑法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大家在購買食品時,盡量選擇正規(guī)超市或商店,不要選擇無證經營店鋪或攤點。應檢查包裝,確保無破損、無漲袋、漏氣等現象。注意查看食品標簽上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關鍵信息,確保產品在保質期內。如發(fā)現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舉報此類違法行為。
另外要留意食品的貯存條件,確保食品須放在標簽要求的條件下貯存。若發(fā)現需要冷藏或冷凍的臨期食品置于常溫下,則不要購買。 大家還要科學理性消費,不要大量購買相關食品,以免過期,造成浪費,購買后也應在保質期內盡快食用。
來源
19樓(my19lou)綜合整理自新浪微博、北京青年報
審核: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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